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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团伙“打广告”?网络推广应有底线!


在刷短视频过程中看到广告,你会轻易相信吗?当心,这可能是诈骗分子在“引流”。男子黄某就明知客户要投放的是“诈骗广告”,仍心存侥幸为诈骗团伙做推广,殊不知,传媒“引流”也应有底线!2024年1月,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我这边是做特种作业证培训的,想在短视频平台做推广……”2023年3月,经营传媒公司的黄某接到了一单生意。看似是常规的网络推广业务,但在后续洽谈中,黄某却得知对方并没有营业执照,可为了签下这一“大单”,他还是想办法帮助对方绕开了相关审查。

“电工证焊工证高空作业证担心考不过?免费领取资料,最快15天下证……”按照对方要求的广告内容,黄某让员工剪辑推广视频后,投放到了网络平台上。在此期间,他并没有真正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不知道提供培训的具体地点,不清楚老师是否有相关资质,更不了解特种作业考试的相关情况。

在合作过程中,黄某发现客户会频繁更换联系方式,也有不少网友会在自己公司投放的推广视频下留言,内容多为投诉点击视频内链接交易后,收到的证件却是假证。

这一系列反常情况的出现,让黄某开始意识到,其所对接的客户实为以特种作业证培训为幌子的诈骗团伙。可此时,这笔长期合作订单已然成为黄某公司的“大单”,为了获取高额盈利,黄某选择了心存侥幸,继续为诈骗上家提供推广服务。

2023年9月,警方在抓获上家诈骗团伙后,顺藤摸瓜发现黄某有为诈骗团伙提供引流推广服务的嫌疑,遂于同月将其抓获归案。

“其实已经知道是给做假证的诈骗团伙做推广,但那个时候也没在意,觉得只要把广告流量做好,客户投入金额就会越大,能赚到的收益也就更多……”黄某到案后交代道。

2024年1月,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黄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为其提供推广引流服务的,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检察官提醒相关从业人员,从事网络广告投放,应当认真审核广告提供者提供的广告内容是否合法,不能帮助客户逃避网络安全审查,违规投放广告,切莫为贪图一时小利走上歧途,依法依规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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