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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数字苏州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1.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百度公司与闪速推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万词霸屏是指口碑营销公司通过对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不当操纵,使得广告网页霸占关键词检索结果首页的行为。闪速推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百度搜索引擎的收录和排序规则漏洞,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广告页面,并将广告网页挂接在其租赁的第三方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中,使内容为其客户推广广告的网页能占据相关关键词检索结果的首页,从而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百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闪速推公司赔偿损失。

2.依法助力芯片企业登上科创板——歌尔公司与敏芯公司等专利权权属案

歌尔公司系国内声学精密器件厂商,其产品包括MEMS麦克风成品及其他声学器件等。敏芯公司是一家以微机电系统(MEMS)传感器研发与销售为主的半导体芯片设计公司,MEMS麦克风产品是该公司的主要营收来源。2019年4月12日,敏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第201920492690.5号、名称为“硅麦克风”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20年3月27日获授权公告。歌尔公司认为上述专利系被告唐某自歌尔公司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唐某在歌尔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歌尔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歌尔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第201920492690.5号实用新型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歌尔公司。

3.适用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否决格式条款首案——张某与陈某网络购物合同案

2020年12月,张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向陈某购买了Celine凯旋门teen二手女款包,价款14000元。卖家陈某保证该包为正品,并承诺鉴定后再发货,货到付款、如假包退。张某此前曾多次向陈某购买奢侈品,本次交易收货后张某照常付款。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该包并非正品,遂将该包寄回给陈某。后张某要求退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卖家陈某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且平台《用户行为规范》第三条明确规定:“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其不同意退货退款。

4.随意取材他人原创故事制作短视频应予叫停——钱某与起跑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钱某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其原创文字作品《松鼠和灰兔》在2002年3月16日首次发表于美国《世界日报》,后又在国内《少年天地》刊载。钱某在家中浏览网页时发现,由起跑线公司制作并发布在兔小贝、爱奇艺、好看视频等网站的《松鼠和灰兔》动画视频,在文字叙述、角色、场景、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其同名作品完全一致。钱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5.准确认定、依法保护网红主播劳动权益——胡某与新泓晟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0年2月,网红主播胡某与新泓晟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胡某在该公司开设的淘宝网账户上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加直播出货金额提成组成,并按月计付。胡某每天在公司安排下直播销售该公司产品,时间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执行,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胡某直播使用的工作室及设备均由公司提供。2020年7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胡某工资6612元。后新泓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6.网约车平台不可“任性”侵犯司机权益——陆某与滴滴公司等合同案

陆某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后,注册成为滴滴公司的网约车平台专车司机。2020年12月1日,滴滴公司启用《专车服务分规则》;同月23日,滴滴公司以陆某存在接单后在车内睡觉导致乘客取消订单等3次违规情形为由,扣除陆某服务分30分,并取消了陆某的“专车”认证。陆某则认为,滴滴公司12月1日才启用新规,其被扣除的30分中有18分系对应11月发生的违规行为,新规不应溯及既往。陆某遂以滴滴公司随意出台新规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滴滴公司赔偿其损失4.8万余元。滴滴公司辩称,其于11月1日在陆某所在的群组中已发布服务分规则,陆某在规则发布后并未提出异议并正常提供“专车”服务,系知晓并认可该规则,故其取消相关认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7.破产和解帮助数字科技企业重获新生——苏州光年影业公司破产和解案

苏州光年影业公司是一家为全球影视和游戏制作行业提供顶尖特效的数字科技民营企业,在数字影视特效、动漫设计、三维动画、游戏美术特效等领域被高度认可,曾参与制作《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知名影视作品。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了影视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致使该公司项目减产、项目款无法回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支付职工工资。2020年5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根据职工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后经走访调查,法院了解到该公司系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商誉和商业潜力,债务人具有破产和解价值。经该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解协议草案获得一致通过。

8.严惩伸向母婴信息安全的黑手——钱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钱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入“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包括产妇姓名、电话号码、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928条,并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牟利1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谈某又向下家常某、王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非法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2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还以牟利为目的,向下家姚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451条,违法所得6万余元。

9.严惩滥用“爬虫”技术侵害数字安全——袁某等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2019年8、9月期间,被告人袁某、赖某通过网络平台以7500元的价格向苏州市某电信营业厅实际经营者计某及员工付某出售了一款“爬虫”程序软件。该程序根据定制要求,能利用“爬虫技术”突破原本登录工号权限,实现获取不同渠道ID权限内数据的功能。程序定制过程中,由被告人袁某议价,转述定制要求,被告人赖某负责程序编写。程序交付后,付某利用该程序从江苏电信营业云平台系统中获取了70余万组电信宽带工单信息。

10.严惩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结算“网络黑金”——黄某冰等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冰、谢某等7人分别结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开设赌博、色情网站的情况下,在广东、江西、浙江等地搭建运营诚信支付、翔龙支付、域支付等第四方支付平台,接入下游码商提供的大量银行卡、支付宝等收款账号用于收款,为赌博、色情网站的违法所得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按支付结算金额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或将平台出租予以获利。上述第四方支付平台结算资金流水达1亿余元至44万余元不等。7名被告人非法获利40万余元至4万余元不等。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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